关于进一步清查整改办公用房的通知
校属各单位、部门:
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《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》、省委九项规定、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的通知》和《关于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几项具体问题的解释》精神,学校决定对我校办公用房进行再次清查整改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一、成立办公用房清查整改工作小组
组 长:彭立威
成 员:唐晓群 杨能山 李春树 李年终
二、清查整改范围
1.党政部门、直属单位、群团组织办公用房
2.教学学院、教辅单位办公用房
3.教学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办公用房
三、清查整改标准
请各单位按照正处级不超过18 m2/人,副处级不超过12 m2/人,处级以下不超过9m2/人的标准认真清查整改。(特别说明:除房屋原始设计外,办公用房装修安装进墙内的书柜和经改造后的飘窗、储物间都须计入办公用房面积中。)
1.党政部门、教辅单位、群团组织办公用房
(1)正处级干部办公用房面积在18 m2内的,无需整改;超过18 m2的,要求2人安排一间办公室(两位正处级干部一间的办公室面积不超过36 m2,正处级和副处级干部一间办公室的面积不能超过30m2;正处级和处级以下干部一间的办公室面积不能超过27 m2)。
(2)副处级干部按12 m2/人的标准安排办公室,要求2人安排一间(两位副处级干部一间的办公室面积不超过24 m2,副处级和处级以下管理干部一间的办公室面积不能超过21 m2)。
(3)处级以下管理干部按9 m2/人的标准安排办公室,不能安排单人办公室。
(4)工会、继续教育学院由学校统一安排到行政楼办公。
2.教学学院行政办公用房
(1)院长、书记办公室面积在18 m2以内的,无需整改;超过18 m2的,要求2人安排一间办公室(院长和书记一间办公室的面积不超过36 m2,院长或书记和副院长或副书记一间办公室的面积不能超过30m2;院长或书记和院里其他管理干部一间的办公室面积不能超过27 m2)。
(2)副书记、副院长按12 m2/人的标准安排办公用房,(副院长或副书记两人一间的办公室面积不超过24 m2,副院长或副书记和院里其他管理干部一间的办公室面积不能超过21 m2)。
(3)教学学院其它管理干部按9 m2/人的标准安排办公室,不能安排单人办公室。
3.教授、博士办公用房
教授、博士办公用房按正高对应正处级,副高(博士)对应副处级安排办公用房。
四、工作要求
1.各单位、部门办公室调整后要相对集中。现有办公室一律不再改装。
2.请各单位、部门于4月18日下午6点前(工会、继续教育学院4月20日上午12点前)将本单位、部门办公室整改方案报党政办朱晶老师处。
3.整改方案经学校审定后,各单位、部门再进行办公室调整。
4.各单位、部门于必须在4月23日前完成办公室调整整改。
5.4月23日,学校工作组将对各单位、部门整改情况进行督查,对整改不到位或不按期整改的,将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附件:办公用房整改信息登记表
党政办公室
监 察 处
2018年4月17日
附件:
办公用房整改信息登记表
单位、部门:
办公用房地址 |
房 号 |
面 积 |
原办公人员 |
整改后办公人员 |
备 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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